生态环境公私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协调适用研究  被引量:4

On the coordination of punitive damages in the ecological environment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and the environmental tort litig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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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杨雅妮[1] YANG Yani

机构地区:[1]兰州大学法学院

出  处:《青海社会科学》2022年第5期137-146,共10页Qinghai Social Sciences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西部项目“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民行刑衔接机制研究”(21XFX015);兰州大学法学院研究阐释党的二十大精神专项课题。

摘  要:为贯彻“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的顶层设计,《民法典》第一千两百三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第九十八条第二款以及《惩罚性赔偿解释》等陆续规定了生态环境侵权领域惩罚性赔偿制度,使得生态环境公私益诉讼中同时适用惩罚性赔偿成为可能。但在公私益诉讼实践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仍存在惩罚性赔偿制度请求权关系不明、公私益惩罚性赔偿金清偿顺序不清、确定方式不合理以及分配机制不科学等问题。要实现惩罚性赔偿在生态环境公私益诉讼中的协调适用,应当以目的实现与功能协调为基本考量,在借鉴域外经验的基础上,明确公私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请求权的关系、厘清公私益损害惩罚性赔偿金的清偿顺序,以比例原则作为惩罚性赔偿金的确定原则并构建科学的公私益损害惩罚性赔偿金分配机制。

关 键 词:生态环境侵权 惩罚性赔偿 公益性诉讼 私益性诉讼 

分 类 号:D925[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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