杂多、客观性与规范逻辑——康德先验演绎的规范性问题与黑格尔的批判  

Manifold, Objectivity and Normative Logic: On the Normativity of Kant 's Transcendental Deduction andHegel's Criticis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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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马晨[1] Ma Chen

机构地区:[1]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文史教研部,北京100091

出  处:《复印报刊资料(外国哲学)》2022年第12期41-47,共7页FOREIGN PHILOSOPHY

摘  要:杂多是康德先验哲学中的重要概念,它不仅可以用来抵御贝克莱式唯心论的攻击,也将知识限制在安全的领域。然而,杂多概念也凸显了康德哲学的困难,即康德既不能说明杂多的规范地位,也没有对不同认知机能的规范性作用进行清晰的说明。黑格尔认为,康德关于感性和知性的说明是难以令人信服的,康德哲学中的先验统一仅仅具有形式主义的特征。黑格尔正是在消除杂多概念的基础上,破除了康德哲学中直观与知性的二元论,认为思维中内容与形式必须是统一的。同时,思维必须以自身为对象,并为自身提供思维的形式和内容,这样一种受到自我规定驱动的逻辑学必然是一种规范逻辑学。

关 键 词:杂多 概念 自我规定 规范逻辑 

分 类 号:B516.31[哲学宗教—外国哲学] B51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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