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功能定位与实现途径——基于审判与执行监督的差别认识  被引量:5

The Function Orientation and Realization Path of Civil Enforcement Procuratorial Supervision——Based on Difference Between Trial and Enforcement Superv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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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党昭 Dang Zhao

机构地区:[1]厦门大学法学院

出  处:《甘肃政法大学学报》2022年第6期130-141,共12页Journal of Gansu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法治中国视阈下的司法与政治关系研究”(14BFX002)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当前有关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理论总是在民事审判检察监督理论影响下展开,根源在于民事检察监督没有形成审判与执行区别化的研究思维。执行检察监督的监督功能在协助执行、主体范围、现场监督和对法院人员贪贿等违法行为的监督标准方面显示出与审判检察监督明显的差异特征。审判中,抗诉其实无法实现对当事人的救济,只能达致监督功能;而执行检察监督却在监督的基础上兼具救济当事人之双重功效。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请执行监督不是基于审判中的处分权,而是基于执行中权利受损害而寻求救济的申请异议权;在当事人申请检察监督程序上,执行实际状况决定其不需遵从审判中的监督顺位。同时,作为执行检察监督的功能实现手段,检察建议与检察监督效果之间尚存在张力需要合理协调。

关 键 词:民事执行检察监督 监督功能 救济功能 前置程序 审判与执行区别化 

分 类 号:D925.1[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D926.3[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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