障碍型刑事缺席审判的运行现状与制度完善——基于已有判决书的考察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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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黄明高[1,2] 

机构地区:[1]湖南警察学院 [2]西南政法大学

出  处:《法治论坛》2022年第1期248-260,共13页Nomocracy Forum

基  金:湖南省教育科学“十三五”规划2020年度项目“湖南高校‘课程思政’的成效与优化路径研究”(项目批准号:XJK20CDY008)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2018年《刑事诉讼法》确立了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其中,对于因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而中止审理的案件可以进行缺席审判,学界对此并未进行深入研究,司法实践中对于这项制度的运用较为积极。通过对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28份判决书进行分析后发现,各法院对于缺席审判启动条件之“因病无法出庭”认识不一,个别法院忽视了“中止六个月”这一启动条件,有的法院没有经过控辩双方同意直接依据职权启动缺席审判程序。造成实践乱象的原因主要是立法不科学、程序不清晰、条件杂糅。为此,应当根据“严重疾病”对被告人诉讼行为能力的影响程度来分别构建两种不同的缺席审判制度,对于丧失诉讼行为能力的被告人,无须辩方的同意也不需要经过前置程序——中止审理制度,即可适用缺席审判程序。对于有应诉能力的障碍型被告人,应当创新审理方式,必要时可在取得辩方同意的前提下,由法官综合案情裁量适用刑事缺席审判制度。

关 键 词:障碍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 严重疾病 中止审理 权利保障 

分 类 号:D925.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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