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侵权司法救济中不作为之诉的程序设计  

Program Design of Action for Failure to Act in Judicial Relief of Security Infring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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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朱祖飞 康铭 ZHU Zufei;KANG Ming

机构地区:[1]湖北大学法哲学研究中心,湖北武汉443002 [2]温州大学法学院,浙江温州325035

出  处:《南宁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6期17-27,共11页Journal of Nanning Normal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  金:重庆市新型犯罪研究中心2021年度科研创新项目“数字经济背景下数据垄断法律规制路径研究”(21XXF221)。

摘  要:证券侵权纠纷既涉及私人利益,又与公共利益密不可分。目前我国规定的证券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起到维护公共利益的作用,但其存在启动程序烦琐、威慑力不强、难以为受害者提供充分的救济等不足,即证券侵权纠纷中的公私利益保护存在一定的困境。这与传统证券侵权诉讼制度本身的局限性和证券市场的客观环境有很大的关系,仅仅通过改革传统证券侵权诉讼制度本身可能难以达到预期效果。不作为之诉能较好发挥维护公共利益和投资者私人利益的双重功能,一定程度上可以强化公共利益保护、防止损失现实化。不作为之诉的适用条件是证券侵权行为涉及公共利益的损害。就起诉主体而言,现阶段可允许投服中心、公益性社会组织(如投保基金公司)、检察机关提起不作为之诉,并将检察机关列为第二顺位。就起诉方式而言,上述主体可通过另附实体请求权获得诉讼实施权。在判决效力方面,证券侵权司法救济中不作为之诉判决的空间效力不发生扩张,在证明责任方面应采取因果关系推定的证明责任规则,原告首先需要提出证据证明存在损害发生的盖然性,然后才能实现举证责任的转移。

关 键 词:证券侵权纠纷 不作为之诉 起诉主体 判决效力 举证责任 

分 类 号:DF71[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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