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网络犯罪证据问题的特殊性及其回应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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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冯俊伟[1] FENG Junwei

机构地区:[1]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济南250100

出  处:《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年第1期54-55,共2页Journal of Beijing University of Aeronautics and Astronautics:Social Sciences edition Edition

摘  要:从证据法的发展趋势来看,证据法正在走向分化。威廉·特文宁也曾提出了一个证据法与一系列证据法的问题[1]。刑事证据法与民事证据法不同,进一步地,不同类型刑事案件所面临的证据问题也存在差异。相较于传统案件,信息网络犯罪案件存在特殊性,这是有关信息网络犯罪司法解释、部门规章、法律文件的基本逻辑起点;其在证据问题上的特殊性也已被广泛关注,包括信息网络犯罪案件办案更加依赖电子数据、电子数据可能在境外存储、电子数据取证难、电子数据保管要求高、电子数据检验技术性强等。

关 键 词:刑事案件 刑事证据法 部门规章 司法解释 民事证据法 信息网络犯罪 电子数据 特文宁 

分 类 号:D925[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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