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船舶银行抵押权的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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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慧 

机构地区:[1]厦门海事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22年第35期67-69,共3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基于船舶的登记对抗主义,针对挂靠情形,在权属证据形成证据链的情况下,应认定挂靠人为船舶的实际所有人。若被挂靠人未经挂靠人同意,擅自向银行抵押挂靠船舶,作为商主体的银行,应对挂靠船舶抵押权设立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在未尽审慎义务的情况下,不应认定银行为善意第三人,取得挂靠船舶的抵押权。

关 键 词:登记对抗主义 善意取得 善意第三人 审慎义务 证据链 商主体 船舶抵押权 风险防范措施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D9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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