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人员“双向交流”投资信息并从事相关交易的行为如何定性  

How to Identify the Activity Nature of“Bilaterally Communicate” Investment Information between Executives in Publicly Offered Fund and Privately Offered Fund and Conduct Related Transac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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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姜昕 叶良芳[2] 毛玲玲[3] 李小文[4] 杨媛媛 王小飞 Mao Lingling

机构地区:[1]《人民检察》 [2]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3]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 [4]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 [5]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出  处:《人民检察》2022年第24期37-42,共6页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摘  要:2022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依法从严打击证券犯罪典型案例。为了进一步明确该类犯罪的定罪量刑机理,助力从严打击证券违法犯罪活动,本刊从中遴选一起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人员“双向交流”投资信息并从事相关交易的案件,邀请专家学者和检察官就相关问题进行研讨,敬请关注。

关 键 词:证券犯罪 私募基金 公募基金 定罪量刑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最高人民法院 检察官 双向交流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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