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检察和解的效力补强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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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周国勇 高永秀 黄瑶 

机构地区:[1]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检委会,350299 [2]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350299 [3]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350299

出  处:《中国检察官》2022年第23期41-44,共4页The Chinese Procurators

摘  要:党的二十大报告对基层社会治理提出了新的要求,检察机关要立足本职工作,及时将矛盾化解在基层。随着民法典的全面实施,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得到充分彰显。而民事检察和解作为民事诉讼监督的重要工作机制,基于当事人意思自治,能够节约司法资源,有效化解矛盾,实现案结事了。但现实中,民事检察和解依赖于当事人的最终自愿履行,欠缺强制执行力,效力受限难以保证实际效果。应围绕树立正确理念、发挥上层引领、规范操作流程、加强检法衔接等方面,努力探索司法确认、深化听证审查、纳入信用体系等做法,全方位推进民事检察和解机制建设,不断补强其效力,切实发挥民事检察和解参与社会治理、定分止争、增进社会和谐的功能。

关 键 词:民事检察和解 意思自治 案结事了 效力补强 

分 类 号:D925.1[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D926.3[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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