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抵押物“禁转约定”规则的限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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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胡芳洲 

机构地区:[1]新疆大学法学院,新疆乌鲁木齐830046

出  处:《现代商贸工业》2023年第2期127-131,共5页Modern Business Trade Industry

摘  要:根据《民法典》第406条,当事人可进行不动产抵押物禁止转让的约定。然而在实践中却极易出现“禁转约定”使用泛化的情况,产生违背立法初衷、减少国家税收、提高融资成本、增加纠纷数量等弊端。在格式条款情形下,应当将《民法典》第406条与第497条第2款结合进行体系解释,认定“禁转约定”为不合理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无效条款。在非格式条款情形下,不动产领域应鼓励适用抵押权追及效力规则,将《担保制度解释》第43条的适用范围限缩在动产。

关 键 词:不动产抵押物 “禁转约定” 格式条款 非格式条款 限制适用 

分 类 号:F23[经济管理—会计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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