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对社会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开展监督之思考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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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浩 李洋 牟琦 

机构地区:[1]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部,250014 [2]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255051 [3]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厅,100726

出  处:《中国检察官》2022年第22期17-21,共5页The Chinese Procurators

摘  要:社会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后,可能存在公共利益保护不到位、不充分等风险。检察机关应履行法律监督和公共利益代表职责,督促社会组织依法行使公益诉权,构建支持、配合与监督的良性互动关系。检察机关对社会组织提起诉讼不予支持后,发现可能存在社会公共利益无法得到有效保护情形的,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检察建议或抗诉等方式履行监督职责。

关 键 词:民事公益诉讼 社会组织 支持起诉 提出异议 

分 类 号:D925.1[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D926.3[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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