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可以还原为社会事实吗?--对马默《法哲学》的批判性评论  

Can Law be Reduced to Social Facts?-A Critique to Marmor's Philosophy of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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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魏金荣 Wei Jinrong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出  处:《北大法律评论》2021年第1期278-295,共18页Peking University Law Review

基  金:华东政法大学首届优秀研究生导学团队培养项目“以研学促动教学:构建师生一体研学的培养模式”(2022-YJSDX-014)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法律实证主义者主张,法律在大体上来自过去的行为或事件,同时它又旨在为人们的行动提供理由。对这一双重性质的说明要求法理论能够同时处理合法性问题与法律规范性问题。合法性问题关涉将一个规范识别为法律的条件,法律规范性问题则指向法律所给予之行动理由的性质。为了说明法律的性质,在凯尔森、哈特与拉兹的基础上,马默构建了独特的法律还原论,主张法律可以完全还原为社会事实。马默的主张大体上可以区分为社会惯习命题与权威指令命题,其中后者的稳固性是由前者所保障的。但马默的社会惯习命题所蕴含的构成性惯习并不足以说明合法性与法律规范性,因此即使法律能够被还原为一种社会事实,马默也需要修正其法律性质理论。

关 键 词:合法性 法律效力 法律规范性 还原论 安德瑞·马默 

分 类 号:D90[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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