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与登记的抵押权人不一致时抵押权效力认定——对河南高院48号参考性案例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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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艳华[1] 

机构地区:[1]郑州大学法学院

出  处:《公民与法(审判版)》2022年第10期43-45,共3页Citizen and Law

摘  要:抵押权人和债权人通常是同一个主体,但是,实践中出现登记的抵押权人和债权人分离的现象。登记抵押权人和债权人分离的类型主要有:债券发行中的登记抵押权人与债权人分离,为债券持有人提供的担保物权登记在债券受托管理人名下;委托贷款中的登记抵押权人与债权人分离,为委托贷款人提供的担保物权登记在受托人名下;其他债权人与他人之间存在委托关系的情形,抵押权登记在受托人名下。

关 键 词:抵押权人 抵押权登记 担保物权 债券持有人 委托关系 受托管理人 其他债权人 受托人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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