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网络平台从事顺风车业务不应构成非法营运  

在线阅读下载全文

作  者:欧阳梅 王冰 

机构地区:[1]郑州中院审管办 [2]郑州中院环资庭

出  处:《公民与法(审判版)》2022年第10期56-58,共3页Citizen and Law

摘  要:裁判要旨.顺道搭乘行为是否构成非法营运应以营利与否为标准进行判断,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顺风车的出行成本有合理考量的义务,需综合车辆折旧造成的油耗增加、出行线路的交通状况、车主等待的时间成本等因素,对按固定模式计算出的燃油费用适当上浮,以此作为顺风车的出行成本,来认定顺风车车主是否营利。网络平台公司在顺风车的派单管理、车费计算和信息服务费抽成比例上具有主动权,故在顺风车的规范发展方面应承担较顺风车车主更大的社会责任。

关 键 词:交通运输管理 顺风车 燃油费用 网络平台 交通状况 出行成本 固定模式 裁判要旨 

分 类 号:G62[文化科学—教育学]

 

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耦合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同被引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期刊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的主题
相关的作者对象
相关的机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