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议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等机构受到人身损害的赔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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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周玉文 

机构地区:[1]福建

出  处:《青少年与法》2022年第6期36-37,共2页

摘  要:案例幼儿在舞蹈培训中心培训时受伤2018年12月18日,像往常一样,张静将不满6岁的女儿叮当送往江苏泰州市某舞蹈中心学习舞蹈。叮当所在的舞蹈班有19名孩子,这天是在一名舞蹈。老师的带领下练习下腰动作(头朝下、身体仰起呈拱桥状的柔性练习)基本功。当老师要求下腰起身时,叮当未能及时起身,在一旁已经起身的小洁(5岁)上前去拉拽叮当起身,但没有将叮当拉起,叮当跌坐在地上。叮当在当时并没有感觉有什么不适,继续在老师的带领下练习。当晚上6点张静接叮当回家时,叮当即感觉下肢疼痛。张静带女儿叮当到南京市儿童医院诊断治疗。医院诊断为胸腰部脊髓损伤,花治疗费50多万元。经鉴定为一级伤残。

关 键 词:南京市儿童医院 人身损害 张静 赔偿问题 江苏泰州市 胸腰部 舞蹈培训 脊髓损伤 

分 类 号:G63[文化科学—教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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