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路径的辨析与转换——宪法上个人信息受保护权的证成与国家义务展开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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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嘉豪 

机构地区:[1]新疆大学,新疆830000

出  处:《网络安全技术与应用》2023年第2期117-119,共3页Network Security Technology & Application

摘  要:大数据时代日益强调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要求,“个人信息受保护权”应当是一项宪法上的基本权利,其依据是宪法第三十三条“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一款。现有的私法保护路径存在预防功能有限、救济效果不足等诸多局限,无法为个人信息权益提供周延的保护。选择宪法保护路径对信息处理中的行为加以规制,能够发挥宪法指引、整合、评价三方面作用,理顺个人信息流通与利用的关系,协调人格尊严的保护与产业发展的平衡。与之对应的,在数字时代,国家负有积极与消极的保护义务。国家不仅应当积极作为,通过制度建构、落实监管等一系列措施保障公民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权益不受侵害,还应当审慎行使权力,避免对公民生活的不当干预。

关 键 词:个人信息保护 宪法保护 个人信息受保护权 基本权利 国家义务 

分 类 号:D9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D922.16[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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