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行为司法审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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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弘[1] 李响 

机构地区:[1]辽宁大学行政法治研究中心 [2]甘肃政法大学

出  处:《辽宁经济》2023年第1期91-96,共6页Liaoning Economy

摘  要:以非法取证作为集中表现的侦查行为违法在我国相当突出,绝非偶然,其危害性早已经显露无遗。在立法规范主义对非法证据的排除仍然起不到效用,刑讯逼供等非法刑事侦查手段依旧强势的时候,借鉴司法审查理论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对非法证据或刑讯逼供等非法刑事侦查手段司法审查的制度不失为良策。对侦查行为的司法审查之可能性既在于对国外经验的借鉴,也在于中国实践的客观需要以及积极的尝试。我国对刑侦司法审查需要跨越的障碍包括对侦查行为的性质定位以及对现行立法的否定,我国侦查行为司法审查目的在于预防而非补救或追责。审查的模式包括单独审查和一并审查;审查的具体方法有司法令状、当庭辩论、适用确认违法判决方式等。

关 键 词:非法取证 侦查行为 司法审查 预防而非补救 司法令状 确认违法判决 

分 类 号:D925.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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