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犯罪物品处理  

在线阅读下载全文

作  者:霍炎豪 

机构地区:[1]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检察院

出  处:《公民与法(检察版)》2022年第12期53-54,共2页Citizen and Law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检察机关在办理财产刑执行相关案件时,发现个别法院执行部门对“追缴违法所得”的执行对象和执行方式尚存在模糊看法。

关 键 词:犯罪分子 上缴国库 财产刑执行 违法所得 检察机关 追缴 责令退赔 违禁品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耦合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同被引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期刊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的主题
相关的作者对象
相关的机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