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设赌场案件中检察机关不起诉决定适用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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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况洪宇 李薇薇 

机构地区:[1]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610041 [2]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610021

出  处:《中国检察官》2023年第2期37-40,共4页The Chinese Procurators

摘  要:开设赌场作为扰乱社会秩序的赌博犯罪类型之一,历来立法均秉持严厉打击的态度,但随着近年来我国刑事犯罪结构的变化,司法机关根据“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对大多数轻型犯罪案件往往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而开设赌场案件也不例外。在不起诉类型的选择上,对于开设赌场行为适用法定不起诉还是酌定不起诉,一般需从是否存在犯罪行为、属于情节轻微还是情节显著轻微、是否达到不需判处刑罚这三条路径予以判断。本文例举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存在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不符合法定不起诉的条件,但因符合刑法第37条所规定的情形,检察机关最终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

关 键 词:开设赌场罪 法定不起诉 酌定不起诉 少捕慎诉慎押 

分 类 号:D925.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D926.3[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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