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张榕[1] Zhang Rong
机构地区:[1]厦门大学法学院
出 处:《复印报刊资料(诉讼法学、司法制度)》2022年第5期160-171,共12页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法治中国视阈下的司法与政治关系研究”(14BFX002);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法理学前沿问题研究”(20720171006)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我国信访制度设置的本初目的在于民众利益表达以及民主监督,但在制度的变迁发展过程中,其权利救济的功能不断彰显并成为民众诉诸信访的主要原因。客观而言,由于司法救济某些时候存在的局限性,信访救济在相当程度上具有一定的正当性并可弥补司法救济的相应缺失。但在我国法治化的进程中,信访救济与司法救济的张力已逐步显现,并致社会的治理成本居高不下。因此,正视信访救济与司法救济之间的张力,并通过循序渐进的方式逐步理顺二者的关系,应是可欲且可行的。
关 键 词:信访救济 司法救济 政治治理 社会维稳 制度优化
分 类 号:D632.8[政治法律—政治学] D926[政治法律—中外政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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