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李浩[1,2] Li Hao
机构地区:[1]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 [2]江苏高校区域法治发展协同创新中心
出 处:《复印报刊资料(诉讼法学、司法制度)》2022年第4期89-101,共13页
摘 要:我国的小额诉讼程序长期处于法官不敢用、当事人不愿用的状态,一审终审后败诉方只能以申请再审的方式寻求救济是造成该程序被虚置的主要缘由。在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中,小额案件的标的额标准大幅度提高,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率大为提升,以判决方式处理小额案件的数量明显增多。为解除法官与当事人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后顾之忧,使该程序真正得到这两种诉讼主体的认同,有必要在本轮《民事诉讼法》修改中调整该程序的救济方式。宜将申请再审的救济方式改为赋予不服裁判的当事人向原审法院提出异议的权利。在当事人提出异议后,由原审法院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对案件重新审理并作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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