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被追诉人权益受损风险——以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契约性质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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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沈磊 

机构地区:[1]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1

出  处:《南方论刊》2023年第3期56-59,共4页

摘  要:从控辩关系来看,认罪认罚具结书具有双重属性:量刑协议属性和打击犯罪属性。量刑协议属性主要在阐述具结书的契约性质,具体表现为签署前的协商性、签署时的自愿性和签署后的约束性。打击犯罪主要是在阐述控辩双方的不对等性,这体现在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命名方式和签署形式中。这两种属性存在着深刻的张力。一份契约理应经由地位平等的双方进行充分协商,最后基于真实意愿而签署。然而,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乃至整个刑事诉讼制度来看,检察机关处于强势地位,被追诉人处于弱势地位,由此造成了被追诉人被迫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风险。这种风险主要有两种模式:检察机关消极地拒绝与被追诉人及其辩护律师协商,从而造成在签署具结书前控辩双方的协商性不足;检察机关积极地迫使被追诉人接受其提出的量刑建议,从而造成在签署具结书时被追诉人的自愿性不足。

关 键 词:认罪认罚从宽 认罪认罚具结书 控辩协商 量刑协议 被追诉人权益受损 

分 类 号:D925.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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