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器人伤人事故中是否存在“责任空场”——基于亚里士多德的责任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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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英龙[1] 

机构地区:[1]湖南科技大学,湖南湘潭411201

出  处:《法制博览(名家讲坛、经典杂文)》2023年第8期40-42,共3页Legality Vision

摘  要:在我国法律规定中,机器人不能成为责任的主体,机器人不具备自由意志,机器人的行为都是由人为控制的,因此认为机器人不承担事故的责任。责任主体应当是生产该机器人的企业或者说是机器人设计师本人的意志,部分伦理学家可能会认为应当是操作该机器人的工作人员承担责任。这时会出现三个责任主体:机器人、工作人员、设计师。在这三个责任主体中,谁应当为事故负责任?根据国内法律规定,员工职务行为结果应当归属于单位,也就是该企业应当承担责任,为员工的过错埋单。显然这是不合理的,因为在各项规定都得到应有的保障时,企业也没有必要承担责任,这时就会出现“责任空场”。“责任空场”并不存在,必定有一个主体作为责任承担者。

关 键 词:“责任空场” 责任伦理 亚里士多德 机器人 责任主体 

分 类 号:TP2[自动化与计算机技术—检测技术与自动化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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