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证明规则的构造——以“重大风险”的解释为中心  被引量:2

On the Building Rules of Proof for Preventive Environmental Civi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Centered on the Interpretation of“Major Ris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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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徐一扬 李喜莲[1] XU Yi-yang;LI Xi-lian

机构地区:[1]湘潭大学法学院,湖南湘潭411100

出  处:《广西警察学院学报》2023年第1期84-92,共9页Journal of Guangxi Police College

基  金:2020年度湖南省教育厅开放平台项目(20K128);2022年度湖南省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QL20220141)。

摘  要:“防患未萌”的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处理环境风险的有效路径,但证明规则的相对空白阻碍了诉讼实践的推进。因此,应构建和完善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独有的证明规则,实现其对生态环境保护的前瞻性功能:将证明对象“重大风险”状态拆分为“风险”与“重大”标准加以具化认定,同时以“规范说”为基础辅之以对原告的证明责任减轻——通过初步证明材料等基础事实推定因果关系来分配证明责任,此外还需围绕“重大风险”展开之风险行为、“重大风险”状态及因果关系等不同构成要件事实做出“高度可能性”或“较大可能性”等相适应的证明标准。

关 键 词: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诉讼证明 风险预防 生态保护 

分 类 号:D915.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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