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自律原则的两大解读及其批判  

Two Interpretations and Their Criticism of Kant's Principle of Autonom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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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科政[1] Li Kezheng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

出  处:《复印报刊资料(外国哲学)》2023年第3期29-37,共9页FOREIGN PHILOSOPHY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康德伦理学诠释的帕通-罗尔斯范式研究”(编号20CZX037)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中把多个原则称作自律原则,这给当代学者造成了不小的困扰。由于无法简单诉诸多个原则的等同性来加以解决,故形成了两大解读模式,即从普遍立法理念(公式)出发的解读和从普遍法则公式出发的解读,其根本分歧在于两个原则的首要性。第一种解读的两个核心论据是可疑的,普遍立法理念(公式)并不就是“纯粹实践理性的基本法则”,自律的要求也并不必须诉诸“立法”或“自我立法”来表达。同时,通过澄清人们对普遍法则公式的误解,指出“形式的原则”不等于“形式的要求”,并且证明它分析地包含了自律的要求,第二种解读就可以得到修正与辩护。论证表明,第二种解读的修正版本更符合康德的文本与思想,普遍法则公式必须首先被视作自律原则。此外,这个结论将为定言命令式学说的“四公式解读”提供支持,有助于解决当代研究中存在的一些重要争论。

关 键 词:自律 自律原则 普遍立法理念 普遍法则公式 

分 类 号:B516.31[哲学宗教—外国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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