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执行抵销的适用与救济  被引量:1

On the Application and Remedy of Implementation of Offs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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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朱逸安 ZHU Yi-an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

出  处:《甘肃开放大学学报》2023年第1期77-82,共6页Journal of Gansu Open University

摘  要:2015年《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首次在司法层面对“执行抵销”正式认可,但粗浅的制度安排使其在理论与实践中争议颇丰,亟待梳理。不同于民法意义上的普通抵销,执行抵销具有“公私结合”之双重属性,关乎审执分离下的效率与公平、优先受偿与平等主义等多元价值平衡。在启动方式上,执行抵销应由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以书面方式向执行法院主张;在行使要件上,法定抵销与意定抵销在符合相应实体和程序要件的情形下均被允许;在审查程序上,执行法院应避免“以执代审”,严格遵循形式化审查原则;在救济路径上,被执行人可以通过《强制执行法(草案)》规定的债务人异议之诉对实体权益予以救济,申请执行人则可以通过执行异议或再审的途径予以救济。

关 键 词:强制执行 债务消灭 执行抵销 执行异议 债务人异议之诉 

分 类 号:D925.1[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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