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民银行法律法规拟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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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孔令宇 兰竹青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银行亳州市中心支行 [2]新疆农业大学

出  处:《科技与金融》2023年第1期82-86,共5页Sci-tech Finance Monthly

摘  要:人民银行是起草金融领域法律法规的重要主体,更是维护国家秩序的压舱石。因此,人民银行在行使法律法规拟定权时,需要充分把握立法价值、立法目标和立法评价双重属性的基本特征;注重精细化立法,逐步实现矫正金融法规缺陷、理顺地方金融管理与服务权责的基本功能;并通过树立扩张性立法思维、优化法律法规拟定的工作机制、完善法律法规拟定的质量保障措施,进一步为创制出符合金融发展规律,促进金融秩序稳定的良法奠定坚实基础。

关 键 词:人民银行 金融秩序 质量保障措施 金融领域 立法目标 立法价值 法律法规 扩张性 

分 类 号:F83[经济管理—金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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