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权利”在《民法典》中的表现形式及规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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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彭诚信[1] 许素敏 

机构地区:[1]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2]上海交通大学中国法与社会研究院

出  处:《法学文摘》2022年第4期81-83,共3页LAW SCIENCE DIGEST

摘  要:一、问题的提出现代社会已经成为一个权利泛化的社会,各种各样的所谓“新型权利”在现代社会中不断涌现,这类所谓的“权利”并非实在法意义上的权利类型,由此形成了持久的立法和司法背道而驰的“权利失范”现象。为了解决“新型权利”引发的“权利失范”问题,《民法典》采取不同的形式予以回应,使得很多“新型权利”从一种司法实践的利益诉求上升为一种法律明确规定的利益,具有更为坚实的规范性基础,能够为法官裁判此类案件提供一定的法律依据,具有重要的规范价值。

关 键 词:《民法典》 新型权利 法官裁判 权利泛化 规范价值 利益诉求 权利类型 规范性基础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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