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衍生诉讼主体之错位与调适  

Mal-position and Adjustment of Bankruptey Derivative Litigation Subje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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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俞巍 吴泽均 王亚萌 Yu Wei;Wu Zejun;Wang Yameng

机构地区:[1]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2]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23年第7期11-19,共9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破产衍生诉讼司法实践中存在诉讼主体列示不统一的问题,产生该问题的深层次原因包括破产管理人地位不明晰、破产衍生诉讼主体确定标准杂、破产债务人主体存续与衍生诉讼主体适格混淆,以及忽视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的独立地位。在破产程序中,诉讼主体的确定不能简单类比公司清算的规定。破产管理人属于民法上的非法人组织,也是诉讼法上的诉讼主体,应当按照诉讼利益归属不同来确定破产衍生诉讼的主体。实体利益归属于债务人的衍生诉讼中,债务人不适合作为诉讼当事人,管理人作为诉讼担当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实体利益归属于担任管理人的衍生诉讼中,应当列示中介机构、个人或清算组成员为诉讼当事人。

关 键 词:破产管理人 诉讼当事人 破产程序 公司清算 非法人组织 清算组 破产债务人 利益归属 

分 类 号:D925.3[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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