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确认程序适用对象之探讨  被引量:3

Exploration of Applicable Object in Judicial Ascertainment Procedur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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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周翠[1] Zhou Cui

机构地区:[1]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23年第7期52-67,共16页People's Judicature

基  金:互联网法治研究院(杭州)2022年度互联网法治重点研究课题支持。

摘  要:一、问题提出。在2021年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修改之后,司法确认程序的适用对象得以进一步扩大。依照民诉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经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均可进行司法确认。在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情形下,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详见民诉法第二百零二条)。

关 键 词:申请执行 民诉法 全部履行 民事诉讼法 司法确认 调解协议 调解组织 拒绝履行 

分 类 号:D925[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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