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法定证据种类与证据能力之关联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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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蔡虹[1] 王璨璨 

机构地区:[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3

出  处:《江汉论坛》2023年第4期109-115,共7页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请求权视角下民事诉讼与民法典问题对接研究”(19BFX082);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2722023AK002)。

摘  要:对于符合法定证据种类是否构成具备证据能力的必要条件,司法实务与理论研究皆存在争议。在解释学进路下,无论是采文义解释还是论理解释,我国法定证据种类对证据能力都没有直接限制作用。法定证据种类规则是对证据的不周延列举,目的在于引领每一种证据的特定化证据能力规则。从学理观之,法定化的证据种类与证据能力之间的关系具有间接性和附属性,二者建立间接关联的方式有:以证明程度(完全证明和疏明)为桥梁,以证明方法(严格证明和自由证明)为媒介,根据特定争议类型或标的来限制证据种类的证明能力以及实体法中权利义务关系之形式要件延伸至诉讼领域的情形。

关 键 词:民事法定证据 证据种类 证据能力 自由证明 

分 类 号:D925.1[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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