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待岗一年多后,公司以“运营生产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一年多前的理由能算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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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赖志凯 

机构地区:[1]不详

出  处:《兵团工运》2023年第1期52-53,共2页

摘  要:阅读提示受疫情影响,一些用人单位出于经济效益的考虑,对职工进行调岗、降薪、甚至解除劳动关系,以减少损失,其中不乏个别用人单位采取一些“方法”,恶意拉低赔偿系数,间接躲避法律义务。律师提醒,从用人单位长远利益考虑,建议依法履行劳动关系、依法与工会或职工协商工资支付等问题;广大职工在遇到类似情形时,一定要注意留心备存解除劳动关系相应证据材料,以便为维权做准备。“韦律师,劳动仲裁裁决书上写明:公司应支付赔偿金等费用4.3万多元……非常感谢您的帮助,如果没有您的坚持,我可能不会得到这么好的结果。”

关 键 词:劳动合同 证据材料 法律义务 仲裁裁决书 用人单位 赔偿金 工资支付 减少损失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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