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淡新档案》所见清代地方司法裁判依据  

A Climpse of the Basis of the Local Judicial Trials in the Qing Dynas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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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一民 Zhang Yimin

机构地区:[1]北京大学历史学系

出  处:《复印报刊资料(法理学、法史学)》2022年第10期70-79,共10页JURISPRUDENCE AND HISTORY OF LAW

摘  要:法史学界普遍认同清代地方司法裁判依据主要是律法与情理。通过对《淡新档案》的个案解读,可知地方官在查究案情过程中,所仰赖的断案依据,间接者为律法典章,直接者为地方民情;作为基层地方官员,淡水厅同知在“按律断案”时,可能会“选择性地忽略”《大清律例》和《福建省例》中的某些规定,运用闽省及台湾府的某些地方性常识去切中案件背后的利害关系,理清法律关系的主导性和附带性,以实现“先定分后止争”的目的。另外,地方司法审判的程序成本也可能成为断案的考量因素。地方治理上的差异性和独特性要求地方司法目标不应局限于一时一事的调停,文本上的法与现实中的法之间的差距,需要靠州县官运用常识来加以调和、修正及补充,于古于今,对律法的这种变通性适用都是司法实践的妥适追求。

关 键 词:清代 《淡新档案》 个案 地方司法 裁判依据 

分 类 号:D929[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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