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世纪初西方英译本《大清律例》述评中的中国法形象  

The Image of Chinese law in the Commentary of the English Translation of"The Laws of the Qing Dynasty"in the Early 19th Centu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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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栋[1] Li Dong

机构地区:[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武汉430073

出  处:《复印报刊资料(法理学、法史学)》2022年第5期92-100,共9页JURISPRUDENCE AND HISTORY OF LAW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19世纪前中西法律形象相互认知史料整理与研究”(19FFXB003)。

摘  要:启蒙运动时期,西方对中国法的看法和定位存在“赞华派”和“贬华派”两种声音。1810年乔治·托马斯·斯当东对于《大清律例》的翻译使西方第一次较为全面地从实证法的角度认识到中华帝国的法律。西方通过对于《大清律例》英译本的述评,不仅逐渐消了西方自马可·波罗以降,尤其是启蒙运动时期,对于中国法形象的争议,而且通过对于中国法形象专制性、落后性、封闭性的描述,确认了西方所主导的现代性法律的正确性和合理性,“西方法学中心主义”开始形成。

关 键 词:《大清律例》 小斯当东 中国法形象 西方法学中心主义 

分 类 号:D929[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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