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家正义论初探  

Study on Legalists'View on Just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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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宋洪兵[1] Song Hongbing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大学国学院,北京100872

出  处:《复印报刊资料(中国哲学)》2022年第5期36-48,共13页CHINESE PHILOSOPHY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法家政治原理研究”(20FZXB021)。

摘  要:正义秉性,可成为判断中国正义论的标准。法家正义论由正义秉性与战国时期具有特定价值内涵的正义理论两个部分构成。法家对正义秉性的讨论包括:正义的主观条件蕴涵“怨”“愤”等情感,正义的客观条件在于物质资源与人类欲望之间的冲突。法家最早发现了正义秉性的脆弱性特征以及由此带来的非正义局面的蔓延。法家竭力维护法的公正与权威,主张将正义品格最大限度地“社会化”。法家的正义秉性,在形式上是一种“应得”正义观。法家追求一个正义而和谐的社会,各阶层都各尽其力,获得其应得的利益。先秦时期的法家正义观,具有特定历史语境中的价值观念:尊君、重公利、极端功利、臣民工具化、轻罪重罚且极端苛刻,具有鲜明的“战国”时代特征。先秦法家正义论实质主张“守法就是正义”,此法代表“公利”,也代表君主利益,代表国家利益,正义就是遵守君主之法。

关 键 词:法家 正义秉性 尊君 公利 

分 类 号:D909.2[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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