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门“义利之辨”的经济学解释  

Economic Explanation of the Confucian Debate on Justice and Prof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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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孔祥来 Kong Xianglai

机构地区:[1]浙江科技学院,杭州310023

出  处:《复印报刊资料(经济史)》2022年第6期120-131,共12页ECONOMIC HISTORY

基  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战国治道演变的思想史研究"(项目编号:15YJCZH074)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基于社会分工,孔子及其后学认为统治者应该更多地关注“义”而不是“利”,但这不意味着“义”和“利”完全对立。孔门清楚地认识到人之“自利心”的普遍存在,认识到追求利益是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同时也认识到“自利心”驱动下的恶性竞争问题,所以提出以“义”限制和引导人们的求利行为。从根本上来说,孔门之“义”作为一套从人类长期的生产实践中演化出来的普遍性社会规范,作为一种非正式制度,通过促进社会主体之间的合作,可以改进经济效率,从而更好地成全各方的利益。

关 键 词:  合作 正和效应 儒家 

分 类 号:B222[哲学宗教—中国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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