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交易性金融资产核算方法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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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荣树新[1] 

机构地区:[1]湖南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出  处:《复印报刊资料(财务与会计导刊)》2022年第3期21-23,共3页Finance & Accounting Guide

摘  要:根据增值税相关法规,对于一般纳税人企业金融商品转让业务,以其销售额为征税对象。金融商品销售额是卖出价与买人价之差,前者大于后者的差额为正差,反之为负差。会计上既可正、负差相抵,集中分离增值税,也可逐笔分离增值税。正差应按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分离增值税,负差也应分离增值税,留待下期抵扣,年末仍为负差的,不能结转下年抵扣。可见,转让方正确核算金融商品销售额至关重要,而其中的难点是正确核算买入价。本文拟以交易性金融资产为例,在分析一般纳税人企业现行做法基础上提出金融商品核算新方法,并举例说明。

关 键 词:交易性金融资产 商品销售额 一般纳税人 增值税 核算方法 征税对象 征收率 转让方 

分 类 号:F275[经济管理—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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