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著作权法的范式转换 --“权利”到“行为规制”  

The Paradigm Shift of Copyright Law from"Rights"to"Behavior Regul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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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丁文杰 Ding Wenjie

机构地区:[1]复旦大学法学院

出  处:《复印报刊资料(民商法学)》2022年第6期102-115,共14页Civil and Commercial Law

摘  要:现行著作权法条文的构造具有浓厚的自然权理论色彩,重视对著作人身权的保护,且在处理著作财产权时拘泥于物权构造。静态思维的权利范式缺乏体系化思维,将著作权误解为对作品这一无体“物”享有的权利。然而,著作权的本质是行为规制,其对私人行动自由的限制程度较高。因此,著作权法的思维方式也需要从静态思维的权利范式转向动态思维的行为规制范式。动态思维的行为规制范式,既可以纠正政策形成过程中的利益倾斜问题,也可以弥补著作权法条文与使用者普遍认知之间的偏差。

关 键 词:著作权法 静态思维 动态思维 权利范式 行为规制范式 

分 类 号:D923.41[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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