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法律语境下间接反证理论无应用价值  

No Application Value of Indirect Disproof Theory in the Context of Civil Lawin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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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熊德中 Xiong Dezhong

机构地区:[1]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2]烟台大学法学院

出  处:《甘肃政法大学学报》2023年第2期67-78,共12页Journal of Gansu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数字网络空间的知识产权治理体系研究”(19ZDA164)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间接反证是反证方从反面证明另外的事实可能存在,从而排除法官根据本证方的证明进行推理并否定要件事实存在.间接反证方必须对从反面证明的另外事实承担确认责任,从而减轻本证方的证明责任.尽管德、日通过判例创造了间接反证理论及其适用范围,但也存在争议.而我国民事法律向来都规定污染环境者对损害“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证明责任.这被称为“举证责任倒置”,是通过法律明确规定的方式减轻受害者的证明责任.然而,受害者是否对“存在因果关系”承担证明责任仍然存疑.我国环境侵权的司法解释确认了受害者对“存在因果关系”承担提供证据责任而非证明责任.对这种反面证明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即可,并不要求证明至高度盖然性,其系争辩责任、主张责任.如此解释,是因为因果关系要件的特殊性,其既属于事实性要件,又属于评价性要件.虽然从形式上符合间接反证理论,但解释论的语境不同,不必引用间接反证.

关 键 词:间接反证 因果关系 证明责任 

分 类 号:D925.1[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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