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诉讼中重复起诉的识别标准——以《行诉解释》第106条为分析对象  

On the Identification Criteria of Repeated Prosecution in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Taking Article 106 of the Interpretation of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Law as the Object of Analys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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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傲[1] 刘晓思 Li Ao;Liu Xiaosi

机构地区:[1]武汉大学法学院,武汉430000

出  处:《学术交流》2023年第2期59-75,共17页Academic Exchange

基  金: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基层治理视阈下政府间协议运用之实证研究”(22SFB3011)。

摘  要:《行诉解释》第106条首次明确了行政诉讼中的重复起诉识别标准。然而,由于该标准过于抽象,法院在识别过程中,一方面因对三要素的理解存在偏差,规范之内未严格遵循三要素均相同的识别标准;另一方面因对诉讼标的之不同理解、既判力客观范围的扩张理论之发展、立案登记制下法定起诉条件之解读,规范之外以行政行为、主要争点、事实和理由为识别标准,导致重复起诉认定呈现出宽泛化趋势。据此,应以《行诉解释》第106条三要素识别标准为依据,确定当事人同一性之“一般情形+特殊情形”标准,选择诉讼标的同一性之“行政行为违法性说”标准,区分诉讼请求同一性之“诉求相同型与诉求包含型”标准,以此构建和解释行政诉讼中重复起诉的识别标准。

关 键 词:行政诉讼重复起诉 诉讼标的 诉讼系属 既判力 

分 类 号:DF74[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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