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裁判方式设立居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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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付一耀 

机构地区:[1]不详

出  处:《新华文摘》2023年第7期158-158,共1页

摘  要:付一耀在《社会科学研究》2022年第6期撰文认为,《民法典》仅规定了“合同”与“遗嘱”两种居住权设立方式,难以完全实现保障弱势群体居住利益的立法目的。基于功能主义释意模式的基本立场,法律解释应以法律所欲实现的功能为指导,这为人民法院以裁判方式设立居住权提供了正当性基础。

关 键 词:《民法典》 正当性基础 裁判方式 居住权 立法目的 弱势群体 功能主义 人民法院 

分 类 号:D923.2[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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