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材料致登记错误,登记机构能否免除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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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钟京涛 

机构地区:[1]自然资源部不动产登记中心

出  处:《中国不动产》2023年第1期56-57,共2页China Real Estate

摘  要:1995年3月,居民甲与乙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甲购买乙公司建筑面积为90平方米的房屋(以下简称“案涉房屋”)。1995年6月,甲一次性支付房款后双方办理了过户手续,甲取得×字第006003号《房屋所有权证》(以下简称“3号房产证”)。乙公司交房后,甲未实际使用也未处分。2009年6月,乙公司法人代表王某又与居民丙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乙公司将案涉房屋出售给丙。

关 键 词:登记错误 公司法人代表 登记机构 一次性支付 房屋出售 房产证 免除赔偿责任 建筑面积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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