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一起司法拍卖土地涉税案件的启示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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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威威 吉洪斌 邓敖 

机构地区:[1]中国税务杂志社 [2]国家税务总局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出  处:《税务研究》2023年第4期93-96,共4页

摘  要:一、基本案情2019年11月,W市法院拍卖B公司位于N市J区的一宗国有土地使用权,申请执行人为W市某银行,拍卖成交价格为8 192.84万元,土地过户税费由买受人与被执行人B公司按法律规定各自承担。2020年7月,税务机关在处理该笔拍卖涉税问题时,认为此次拍卖B公司合计应缴纳税费4 935.99万元,其中增值税390.14万元、城市建设维护税和教育费附加46.82万元、印花税4.1万元、土地增值税4 494.93万元(土地增值税按查账征收的一般计税方法计算)。

关 键 词:申请执行人 国有土地使用权 买受人 被执行人 税务机关 司法拍卖 拍卖成交 涉税问题 

分 类 号:D922.22[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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