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犯罪既未遂形态认定研究  

Study on Determination of Complete or Attempted Crime of Smuggl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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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金泽刚[1] Jin Zegang

机构地区:[1]同济大学法学院,上海200092

出  处:《复印报刊资料(刑事法学)》2022年第6期100-112,共13页criminal law

基  金:2017年度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信息化条件下特大城市犯罪治理研究”(项目编号:17BXF188)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分析229份涉走私未遂案件的裁判文书发现,走私犯罪既未遂的认定标准很不统一,判决难点问题集中,相互矛盾明显。犯罪的本质在于侵害法益,大多数故意犯罪都存在一定的行为过程,犯罪的本质也应贯彻于犯罪认定的整个过程之中。作为犯罪过程中的停止形态,既未遂的判断,也可通过法益侵害程度来考察。走私类犯罪侵犯的主要法益是国家外贸管制和海关监管制度,根据走私的形式不同,法益侵害程度的标准可以区分和细化,进而区别认定它们的既未遂形态。

关 键 词:走私犯罪 既遂 未遂 法益侵害程度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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