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性犯罪构成要素的性质  

The Nature of Procedural Constituent Elements of a Cri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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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杜宇[1] Du Yu

机构地区:[1]复旦大学法学院

出  处:《复印报刊资料(刑事法学)》2022年第12期19-21,共3页criminal law

基  金:2018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犯罪构成的程序向度研究”(项目批准号:WRH3457011);2021年度上海市教委科技创新重大项目“中国超大城市新型社会冲突的数据地图与共治化解”(项目编号:2021-01-07-00-07-E00124)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如果认真考察晚近以来的刑事立法,会发现一个饶有意味的现象:越来越多的程序性要素在刑法条文中被确立,并成为实体上左右犯罪成立的关键要素。例如,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中,“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在信用卡诈骗罪中,“经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等。这些立法带给人们的整体印象是,行为人单纯实施前行为(不支付劳动报酬、不归还信用卡贷款等),并不足以追究刑事责任;只有在紧随而来的补正性程序中拒不履行相关义务,才可能成立犯罪。如此一来,是否依法发动相关程序,发动程序后行为人是否履行相关义务,均成为控制刑罚权发动的重要因素。

关 键 词:追究刑事责任 信用卡诈骗罪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政府有关部门 整体印象 犯罪成立 刑罚权 劳动报酬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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