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网络犯罪独立性的教义学分析及司法实证  

Doctrinal Analysis and Judicial Empirical Demonstration of Independence of New Types of Cybercrim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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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皮勇 Pi Yong

机构地区:[1]同济大学上海国际知识产权学院,上海200092

出  处:《复印报刊资料(刑事法学)》2022年第2期90-103,共14页criminal law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新发展理念与总体国家安全观视域下我国网络安全的刑法保障体系研究”(项目编号:21AZD082);教育部规划项目“新发展理念视域下人工智能安全发展的刑法保障研究”(项目编号:21YJ820017)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对新型网络犯罪的刑法回应,是实施全面惩治网络犯罪政策的规范体现。新型网络犯罪是多种严重妨害信息网络秩序行为的犯罪化,侵犯独立的公共法益一一信息网络秩序,是包含积量构罪构造的典型情节犯。该类犯罪不同于物态社会环境下的传统犯罪的帮助犯,传统共同犯罪理论不能正确指导该类犯罪的司法适用。“两高”《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针对前述三罪的多数司法争议问题规定了适用规则,确认了三罪的独立性,司法机关适用新型网络犯罪立法时,不应按照传统犯罪帮助犯、预备犯或其正犯化来理解适用,应当依法独立适用,合理解释相关构成要件,处理好犯罪竞合问题。

关 键 词:新型网络犯罪 帮助犯 预备犯 犯罪性质 实证研究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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