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与国企特别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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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嘉彦 

机构地区:[1]中国政法大学

出  处:《财政金融文摘》2022年第2期93-94,共2页FINANCE AND BANKING DIGEST

摘  要:一、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困境折射国企适用公司法的根本性矛盾(一)国企的商业信用与政治信用混同目前关于经济法主体的理论研究中,国企通常被视作特殊主体:它具有市场主体的形式,但实质上又是政府之手的延伸,发挥着调控市场的作用。因此,国企天然地具有身份上的双重属性。两种属性有着根本性冲突,同时存在于同一主体时必然需要制度层面的统筹,否则在市场活动中容易导致商业信用与政治信用的混同。

关 键 词:调控市场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 市场主体 商业信用 经济法主体 国企 政府之手 公司法 

分 类 号:D922.291.91[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F832.39[政治法律—法学] F276.1[经济管理—金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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