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报复性起诉规则理路及对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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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董哲 杨滨蔓[3] 

机构地区:[1]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部,100038 [2]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3]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102488

出  处:《中国检察官》2023年第6期76-80,共5页The Chinese Procurators

摘  要:为防止检察官滥权对拒绝认罪并要求陪审团审判或上诉的被追诉人进行惩罚,美国在辩诉交易实践中确立了报复性起诉规则,后因该规则与辩诉交易所追崇的效率价值相抵牾,致其适用范围被大幅限缩。相比之下,我国检察官的权力未有美国检察官大,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辩诉交易同为协商型司法,皆存在检察官利用优势压制被追诉人的风险,且随着检察机关主导地位的凸显,该种风险有了更多可及性。应认真审思美国辩诉交易实践中报复性起诉规则的理路,对检察权行使加以合理规制,促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行稳致远。

关 键 词:报复性起诉 辩诉交易 认罪认罚从宽 上诉 抗诉 

分 类 号:D925.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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