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合债务重组下债务债权双方税会处理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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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姜新录 苏强 

机构地区:[1]国家税务总局兰州市税务局 [2]兰州财经大学

出  处:《财务与会计》2023年第7期56-59,共4页Finance and Accounting

摘  要:在以组合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过程中,税务处理中涉及债务清偿方式的分类问题税会差异较大,纳税调整较多,实务中理解容易出现偏差。本文依据财税[2009]59号文的精神,结合案例对组合方式债务重组双方的会计处理、税务处理及纳税调整进行了分析,认为:组合方式税务重组应划分非债转股和债转股两类进行税务处理;债转股中的“股”指新股,而非已经存在的旧“股”;特殊性税务处理并不仅适用于股权支付部分,还应包含债务豁免情形;债务重组应纳税所得额不包括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

关 键 词:组合方式 债务重组 会计处理 税务处理 纳税调整 

分 类 号:F275[经济管理—企业管理] F812.4[经济管理—国民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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