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前期海难救助制度探析  

Analysis on the Maritime Salvage System During the Early Qing Dynas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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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巨新[1] Wang Juxin

机构地区:[1]中共山东省委党校[山东行政学院]中共党史教研部,山东济南250021

出  处:《理论学刊》2023年第2期159-168,F0003,共11页Theory Journal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清代中国与东南亚国家关系研究暨数据库建设”(项目编号:19ZDA208);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清朝前期海洋法律研究”(项目编号:18BZS071)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清朝前期的海难救助制度经历了从形成、发展到不断完善的过程,逐步构建起以外国遭风难民救助为中心,以遭风贡船给予优恤、外国遭风难民经清朝中转遣返、外国救助送回清朝遭风难民予以奖赏等制度为补充的救助制度体系。清廷针对不同国籍遭风难民的遣返途径多有不同,各省救助标准也有所差异,这是对历史传统、救助条件、方便遣返、返程安全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考量的结果。清廷对外国遭风难民“动支公项”进行救助,救助范围涵盖了人员、船只、货物,救助标准远优厚于对本国遭风难民的遣返原籍,反映和体现了统治者“怀柔远人”的天朝意识。清代前期东亚、东南亚地区各国海难互助,一定程度上构建起以保障生命财产安全为中心内容的“海洋命运共同体”。

关 键 词:清朝前期 遭风难民 海难救助 朝贡 

分 类 号:K249[历史地理—历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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